① 操縱機構的操作方向應與起重機的各機構運轉方向相符。
② 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,其運轉應正常,大車和小車運行時不應卡軌;各制動器正確、及時地動作,各限位開關及安全裝置動作應準確、可靠。
③ 當吊鉤下放到低位置時,卷筒上鋼絲繩的圈數不應少于2圈(固定圈除外)。
④ 用電纜導電時,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相應的機構速度相協調,并應能滿足工作的要求。
⑤ 通用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的夾軌器、制動器、防風抗滑的錨定裝置和大車防偏斜裝置的動作準確、可靠,起重機防碰撞裝置、緩沖器等裝置應能可靠地工作。
⑥ 除第⑤項可作一至二次試驗外,其余各項試驗均應不少于五次,且動作應準確無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