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條、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考核,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機操作。
第二條、起重機械使用前相關人員應詳細閱讀起重機廠家提供的使用說明書
第三條、每臺起重機械應備有工作日記與機械履歷簿,以便記錄起重機工作動態,便于交接班檢查和維修保養。
第四條、起重機應按要求進行例行保養和定期保養。
第五條、司機必須正確掌握起重機的工作幅度與起重量之間的關系,嚴禁超載起吊,嚴禁超范圍起吊,必須了解所吊貨物的重量,有權拒吊重量不明或超重貨物。
第六條、對升降、變幅、旋轉等動作及其它安全裝置進行空車操作試驗,若無異常情況,方可進行吊貨工作。
第七條、作業中司機應集中思想,密切注意船上情況。起吊貨物或改變貨物運行方向之前應先發出信號。
第八條、起重機械在運轉工作時,吊運貨物嚴禁從人頭越過。
第九條、操作中應嚴格執行“安全起吊”制度,即將掛貨物的索具提升拉直,對準中心線,然后安全起吊,嚴禁使用拖鉤作業。
第十條、司機在工作中應細心傾聽機械設備的運轉聲音,發現異常,立即停機,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作業。
第十一條、在工作時不得將卷筒上的鋼絲繩全部放完,至少留有三圈。
第十二條、工作結束后,應將抓斗或其他取貨裝置妥善放好。
第十三條、司機離開時,應將自動空氣開關關閉,關鎖門窗。